(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4年 10月 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全体股东。2024年 11月 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分别于 2024年 10月 18日、2024年 11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2024年 11月 23日,公司发布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11月 2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9日 13点 30分,现场会议地点为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环湖南路 1号友发集团三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7,118,001股,占公司总股本(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54,330,853股,下同)的78.1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5,911,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4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来的载明贵公司截至 2024年 11月 25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1,206,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